各項競賽獎勵實施標準

學生參加校內外各項競賽(比賽)獎勵實施標準

一、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補充規定第23條之規定,訂定本實施標準。

 

 

第一名

(金牌)

第二名

(銀牌)

第三名

(銅牌)

入圍佳作

(優勝)

備註

國際性比賽

大功乙次

大功乙次

大功乙次

大功乙次

 

全國及臺灣區競賽

大功乙次

小功兩次

小功乙次

小功乙次

 

臺北市競賽

小功兩次

小功乙次

小功乙次

嘉獎兩次

 

中山區競賽

小功乙次

嘉獎兩次

嘉獎兩次

嘉獎乙次

 

全校性競(比)賽

小功乙次

嘉獎兩次

嘉獎乙次

嘉獎乙次

取個人獎

分年級競(比)賽

嘉獎兩次

嘉獎乙次

嘉獎乙次

嘉獎乙次

 


 

二、本實施標準自發佈日起實施。

※備註:

1、凡競賽成績不以第一、二、三名發佈,而以等第發佈時,「特優」視同第一名、「優等」視同第二名,餘類推;如每級距一名以上者,其獎勵標準,則各降一級(如二個同列第一名,接下來則取第三名,餘類推。)。

2、學生參加校外競賽,雖未符合表列獎勵標準,但成績優異,得比照酌予嘉獎乙次。

3、上述學生參加校外競賽之獎勵,以經由學校正式選派(推薦)報名參加者為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