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學生中途離校輔導計畫

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計畫

109年12月09日 行政會議提案通過

壹、依教育部中華民國109年09月15日臺授教國部字第1090098254B號函頒「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中途離校學生預防追蹤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特訂定本計畫。

貳、本計畫工作項目

一、建立預防機制

(一)建置三級輔導策略

(二)建置中途離校學生預警機制

(三)成立中途離校學生輔導小組

(四)規畫多元輔導教育措施,提供適性教育課程

二、建立通報與追蹤輔導機制

(一)進行通報作業流程

(二)啟動追蹤輔導機制

參、實施對象

  一、預警對象:

  • (一)當日未到校上課且經連繫無著,無法確定原因之學生
  • (二)中途離校復學之學生(追蹤輔導至穩定就學)。
  • (三)學習狀況不佳之學生。
  • (四)家庭經濟困難或遭遇重大事件之學生。
  • (五)長期缺課通報之學生。

二、中途離校學生通報對象:

 (一)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3日以上之學生。

(二)學籍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之休學學生。

三、長期缺課學生通報對象:

(一)日間部:指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之學生。

(二)進修部:指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三十六節之學生。

四、轉學學生通報對象:

    指學籍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所定,由原學校發給轉學證明書之學生。

肆、實施方式

學校設置跨處室中途離校學生輔導小組(如附件3),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定期召開相關追蹤輔導會議,評估學生狀況及需要,依下列階段實施適當之輔導策略:

(一)預防階段

1. 掌握每日到校學生人數與缺(曠)課情形,並針對缺(曠)課學生進行聯繫、通知與追蹤。

2. 學校於規劃課程計畫時,應同時考量學生學習與興趣、性向、能力及需求,於校定課程納入多元彈性之學習內容,提供學生適性修習,並提高學生穩定就學意願。

3. 提供學生多元、適性課程或職業試探,協助其適性發展,以強化學生穩定就學。

4. 學校針對個別學生學習問題或其他特殊需求,運用各種資源,進行差異化教學或補救教學,協助學生有效學習。

5. 評估學生確有轉銜學制或轉學需求者,由學校提出輔導紀錄,協助輔導就讀進修部、實用技能學程、建教合作班或其他學制,或送適性學習社區適性轉學委員會協助學生辦理適性轉學。

6. 針對學生需求,運用相關網絡資源(如: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家庭教育中心、勞政、衛政、社政、警政、民間團體及醫療資源等),共同協助學生穩定就學。

(二)處理階段

依學生請假規則、缺(曠)課、臨時外出管理等相關規範辦理,並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中途離校輔導機制處理流程」(附件12),啟動學校處理程序。

1. 針對無故缺(曠)課學生進行追蹤與掌握。

2. 實施休、轉學學生之適性輔導、追蹤及資源轉介。

3. 針對學生個別因素實施輔導與持續追蹤,視需要轉介相關單位進行適性輔導與協助。

4. 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3日以上、休學或轉學之學生,學校應即填寫中途離校學生通報紀錄表(附表1)及採取下列積極處理措施:

1)未經請假或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連續達3日以上之學生,積極協助學生返校就學,必要時依據個案類型偕同學生家長洽請警察機關進行協助。

2)辦理休學之學生,應了解與掌握學生休學原因,定期追蹤輔導,並提供復學相關資訊。

3)辦理轉學之學生,由轉出學校負責追蹤輔導,主動掌握學生情形並協助就學。

4)學生中途離校原因發生(含休學)或復學後,應於3日內完成通報或結案作業。

     5. 應每月定期檢視中途離校學生通報系統,掌握通報人數及學生現況。

(三)追蹤階段

1. 檢討個案發生原因與未來防範。

2. 關懷個案學生定期追蹤輔導與協助。

3. 針對個案處理流程檢討與改進。

4. 每學期至少2次定期追蹤輔導通報學生,並線上詳載學生追蹤紀錄表(如附表2),依學生需要引進跨網絡單位(如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家庭教育中心、教育部青年發展署、社政、衛政、警政、勞政)或民間團體資源等,提供多元適性輔導與相關資源介入。

5. 針對有意願復學學生,積極主動聯繫、協助辦理復學相關事宜。

6. 學生如有就業需求,同意將資料提供勞動部及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須請學生簽署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如附件4),學校應妥善保存。

伍、學校應視個案類型訂定具體輔導措施,連結網絡資源,共同協助學生穩定就學或提供相關資源予以協助。

陸、本計畫所定中途離校學生通報、追蹤及復學輔導之期間,自通報之日起,至學生成年止。

柒、學校依辦理情形進行績效考評,並給予適當之獎勵與輔導,以增進推動成效。

捌、本計畫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呈校長核定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