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懲罰存記暨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學生懲罰存記暨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105.5.27獎懲委員會修訂通過

105.6.30校務會議提案通過

一、為發揮教育愛心鼓勵學生改過自新,敦品勵德,奮發向上。特依本校學生獎懲補充規定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懲罰存記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受理對象:凡初犯校規學生(不含特別懲罰),經考察確有悔悟及改過自新之誠意者。

(二)申請人:學生本人。

(三)申請時間:學生犯錯之日起二個星期內且懲罰未公布前申請

(四)申請程序:

  1. 由申請人向學務處領取並填妥懲罰存記申請表,送請輔導校安審查,經生輔組長審核,學務處主任核定。
  2. 由生輔組將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列入討論名冊;俟期末德行成績審查會議通過後,再簽請校長核定,始准予辦理註銷懲罰存記手續。

(五)凡申請「懲罰存記」經核定後,考察期間定為大過四個月、小過二個月、警告一個月。

(六)處理方式:

  1. 凡申請存記之學生,於考察期間已有悔意而未再犯校規者,予以註銷存記
  2. 凡申請存記之學生,於考察期間未有悔意而再犯校規者,除加重其處罰外並將已存記之事實併案公佈。

三、改過銷過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受理對象:凡核定懲罰之學生,經考察確有悔悟及改過自新之誠意,積極向上之具體事實,且在勞動服務期間內未再觸犯任何校規者。

(二)申請人:學生本人或其班導師。

(三)申請時間:懲罰事實公佈後

(四)申請程序:

  1. 由申請人向學務處領取、登記並填妥【改過銷過】資格申請表,再依所需銷過時數實施勞動服務。
  2. 勞動服務所需時數:
  1. 銷警告一次,勞動服務2.5小時。
  2. 銷警告二次,勞動服務5小時。
  3. 銷小過一次,勞動服務7.5小時。
  4. 銷小過二次,勞動服務15小時。
  5. 銷大過一次,勞動服務22.5小時。
  1. 勞動服務完成後,由勞動服務受理師長,簽證申請人【改過銷過】資格申請表,並送請有關人員(該生班導師、輔導教師、校安)查核,經學務處生輔組長進行資格審核,並經學務主任核定(大過由校長核定)。
  2. 由生輔組將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逕行銷過;小過以上()處分,需列入討論名冊,俟期末德行成績審查會議通過後,再簽請校長裁定,始准予辦理【改過銷過】手續。

(五)處理方式:凡申請銷過之學生,於勞動服務期間內再犯校規者,除取消銷過之申請外,並加重其處罰。

(六)警告懲處改過銷過,不另限次數但每次僅能核銷乙案之警告。

(七)小過以上懲處之改過銷過(含小過),每學期僅能提出乙次改過銷過案。

四、特別懲罰處理:

(一)特別懲罰項目列舉如后

  1. 打架、聚眾滋事。
  2. 考試作弊。
  3. 侮辱師長。
  4. 妨害風化、性騷擾。
  5. 偷竊。
  6. 恐嚇、勒索取財。

(二)凡違犯特別懲罰列舉要項者,僅同意申請乙次改過銷過;如有再犯者,將不得再申請改過銷過。

五、本實施要點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