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下、寒假期間輪椅學生(即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乘客 服務須知之特A等級)搭乘小型冷氣車申請作業

發佈人: 
特教組長張錦程

106下、寒假期間輪椅學生(即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乘客 服務須知之特A等級)搭乘小型冷氣車申請作業

說明:

一、本市身心障礙無法自行上下學學生如有申請搭乘小型冷氣車就學需求,經提出申請審查通過者,本局可協助向本市公共運輸處代訂復康巴士,惟依「臺北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乘客服務須知」之規定,乘車學生仍應自行負擔服務費用。

二、申請資格:以下項目皆符合者,方可申請。

(一)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二)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且就讀本市公私立學校(不含特殊教育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

(三)重度以上下肢體障礙,須乘坐輪椅者(本市身心障礙者小型冷氣車乘客服務須知之特A等級)。

三、依據臺北市公共運輸處106年12月11日北市運般字第10633911300號函,特A等級類別分述如下:

(一)身心障礙手冊:1、植物人。2、重度以上下肢體障礙者(障礙等級註記重度以上者)。

(二)身心障礙證明:1、第1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障礙)編碼b117(ICD診斷欄位註記09)。2、第7類(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編碼b710b、

b730b、b735、b765、s750,且編碼後為.3(重度)或.4(極重度)。

四、申請期間及程序:由學生或家長於107年1月10日前檢具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及申請表向就讀學校申請,經學校審查後,彙整符合申請資格學生之資料,於107年1月15日前將彙整表及學生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反面影本函送教育局。

五、輪椅學生如寒假期間有搭乘復康巴士之需求者,請學校審查後,彙整加送符合申請資格學生之寒假期間參加課輔名冊,於107年1月15日前將併同彙整表函送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