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一案
由 dcsh163 在 二, 01/09/2018 - 14:09 發表
主旨:函知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3條、第5條及第8條條文並自107年1月1日施行,及釋示上開條文有關醫療機構之醫師畢業後綜合臨床醫學訓練階段之年資採計事宜等二案,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106年12月29日院授人培揆字第10600654473號及10600654471號函辦理,並檢附該二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