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圓夢基金實施計畫
本計畫申請資格:
(1)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20歲以下設籍本市半年以上的學生。
2.申請者至少有父母1人或監護人同戶籍(就讀本市國中小之保護性個案【應附社會局之證明】不在此限)。
3.家境清寒、家庭突遭變故或家長非自願性失業,經濟困難致有學習中斷之虞的學生,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在學學業成績優異,且品行優良,具發展潛能者。
(2)符合資賦優異鑑定標準或具有其他特殊才能,表現卓越且具發展潛能者。
新申請送件名額、應備證件及資料:(每年9月至11月辦理)
(一)送件名額:由學生個人提出申請,再由就讀學校就申請資格及評審標準,邀集業務相關人員5人以上(學校應包含行政、教師、家長代表至少各1人)召開初選會議,檢附學生申請表、相關證件及資料暨初選會議記錄、申請學生家庭概況表送協辦收件學校審查,各教育階段初選後送件名額如下(若需增加送件數,應具文報府核備):
1.市立國民小學:由申請學生就讀學校彙整送件,60班以上(含)學校,每校可推薦
1至2名,其餘學校以1名為原則。
2.市立國中、高中(職):由申請學生就讀學校彙整送件,每校國中教育階段可推薦1
至2名;高中(職)教育階段可推薦1至2名。
(二)應備證件及資料:
申請人須填具申請表及家庭概況表,連同以下相關佐證資料送學校進行初審;經校方召開初選會議通過,再由學校承辦人至「新北市溫馨助學圓夢基金填報系統」(http://dream.friendly.tw)填寫及列印相關申請資料,並於期限內檢附學生申請表及家庭概況表、佐證資料暨初審會議記錄等相關證明文件1式2份(正本1份、影本1份),掛號郵寄至承辦學校辦理。(無推薦者免送件)
以下表件不齊者不予審查,影本應註明與正本相符:
1. 學校提供
(1)學校正式學年成績證明及學籍卡影本(應包括學業成績、德行成績),高中職組學生之成績證明,請學校開具「成績占全班百分等級」或另繳交「成績證明書」。
(2)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該年度2月1日迄今)。
(3)低收入戶證明影本(非低收入戶免附)。
(4)溫馨助學圓夢基金推薦單位初選會議記錄。
2. 學生準備
(1) 服務同意書。
(2) 非低收入戶請附全戶稅籍資料(請至戶籍所屬稅捐稽徵處申請)。
「全戶」:意為戶籍謄本裡的每一個人,稅籍資料包含:1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查詢清單2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低收入戶免附)
(3) 特殊事蹟:請具體陳述事實。(無則免付)
(4) 申請獎助事項之藝術才能或特殊才能之具體成績證明。(無則免付)
附件 | 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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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AA1076003004.zip | 1.93 M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