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宣導全體同仁勿酒後駕(騎)車及拒絕酒測

發佈人: 
人事助理員呂晏菁

臺北市政府來函加強宣導全體同仁勿酒後駕(騎)車及拒絕酒測,其說明如下,請各位同仁多加注意。

 

說明:

  1. 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8年2月26日部法二字第10847466971號書函辦理。
  2. 鑑於近來酒駕傷及無辜民眾案件頻傳,造成自身與他人生命、財產損害甚鉅,引發社會大眾非議,為事前防範公務人員酒駕致人傷亡之不幸事件發生,並維護公務人員身心及家庭之健全、強化自我管理及責任感,端正公務人員形象,以確保符合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謹慎勤勉之規定,各機關學校應加強落實平時宣導教育及督導事宜。
  3. 據前開銓敘部書函所載略以,依考績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該部考量部分機關對於考績案件有未覈實考評情形,為符上開考績法立法意旨,前於102年1月3日以部法二字第1023681986號函請中央暨地方各主管機關並轉知所屬機關,對於違法失職、涉及弊案或符合該函所附「受考人考績宜考列丙等條件一覽表」所定各該條件之受考人,其考績等次不宜考列甲等,情節重大或確有具體事證者,考績等次以考列丙等以下為宜(本府102年1月15日府授人考字第10210032900號函計達);另該函釋雖為行政指導性質,係作為各機關學校辦理所屬公務人員考績之參考,惟鑑於酒駕行為造成社會影響甚鉅,是以,如酒駕之公務人員有上開丙等條件一覽表所定「言行失檢,損害機關聲譽,有具體事證」之情形者,各機關學校仍應本於考績法立法意旨,衡量其全年工作績效表現、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情形,覈實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
  4. 又查本府為宣導酒後不開車,以及建立酒駕零容忍之觀念,業訂定「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酒後駕車經警察查獲及上班期間飲酒之相關懲處標準表」(以下簡稱本府酒駕相關懲處標準表)(本府104年4月22日府授人考字第10430425600號函計達),並以本府人事處105年4月12日北市人考字第10530418100號函及本府105年11月2日府授人考字第10531258500號函多次重申上開觀念在案。
  5. 綜上,茲以杜絕酒駕為政府之重大政令,公務人員如有酒駕情事亦屬影響政府聲譽之行為,爰本府各機關學校就所屬教職員工如有酒駕或拒絕酒測之違法行為者,除違反行政秩序罰及刑事法令外,亦應衡酌其事實發生之原因、損害程度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等因素,依考績法、懲戒法及本府酒駕相關懲處標準表等相關規定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課予相當之行政懲處或移付懲戒,俾維護自身及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以及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形象。
  6. 檢附前開銓敘部原書函影本及本府酒駕相關懲處標準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