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民用航空法」部份條文自109年3月3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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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官教官室校安人員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修正公布之「民用航空法」第99條
之9至第99條之19及第118條之1至第118條之3,本院定自
109年3月31日施行。
依交通部107年6月29日交航(一)字第1078100113號、108
年5月28日交航(一)字第1088100109號函及「民用航空
法」第123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