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3項規定應行公告調整、增減之「毒品之分級及品 項」部分分級及品項
由 dcsh182-1 在 三, 06/26/2019 - 09:10 發表
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應行公告調整、增減之「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業經行政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以院臺法字第1080177435號公告修正,並自公告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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