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內政部規定108年7月10日前全面換發新制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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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組長張錦程

一、依據教育部101年7月12日臺特教字第1010129555B號函辦理。

二、內政部自101年7月11日起推行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於108年7月10日前全面換發新制身心障礙證明(詳附件)。(若未換證即註銷資格)

三、請檢視目前持有之身心障礙證明是否已換證,未符合規定者,應即循程序向縣市社政單位重新申請,俾利未來甄試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