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嘉義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自治條例
由 dcsh124 在 二, 10/08/2019 - 14:24 發表
一、108學年度第1學期申請日期即日起至108年10月15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旨揭獎學金申請需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彙整列冊(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函報嘉義市政府教育處(學輔校安科)彙辦;未依規定者(如證件不齊、未經學校核章、未加蓋關防、逾期或個別申請等)概不受理。專科學校請務必註明2年制、3年制或5年制。
三、為利簡政便民,學生申請時得自行檢附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及低收入戶證明等文件影本,或同意由嘉義市政府本職權查證,惟未成年之申請學生須附繳家長同意書。
四、審核錄取結果將另函請學校轉知學生,所送申請書及證件(不論錄取與否)均不退還。
五、旨揭獎學金自治條例及申請書請逕至嘉義市政府教育處網站(http://www.cy.edu.tw)/各式表單下載使用。
六、如有相關疑問,請逕洽嘉義市政府承辦人:鄭詣璇,電話:05-2254321轉367。
附件 | 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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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自治條例.odt | 10.15 KB | |
嘉義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書.odt | 10.09 KB | |
家長同意書.odt | 9.52 KB | |
申請學生清冊.ods | 4.76 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