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北市內湖復育園區、山水綠生態公園及 福德坑環保復育園區,自109年7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 場所」

發佈人: 
校安人員 鄭憲鴻

說明: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 第4款規定辦理。

二、為維護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外無菸環境, 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預定公告臺 北市內湖復育園區、山水綠生態公園及福德坑環保復育園 區,自109年7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三、本公告禁菸場所之違規吸菸行為人稽查取締,由臺北市政 府環境保護局執行。另後續行政處分、行政救濟、行政執 行等事宜,由本局執行。

四、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31條 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health.gov. taipei)公告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