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部修正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關懷照顧孩童家庭防疫補貼作業須知」

發佈人: 
衛生組長凃韋伯
  1.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期間,父母或監護人需在家 照顧孩童,致工作及家庭生計受影響,為減輕家庭經濟負 擔,教育部前以110年6月15日公告旨揭作業須知,並以 「網路領取」及「金融機構自動化服務設備(以下簡稱ATM 機臺)領取」管道辦理孩童家庭防疫補貼申領作業。
  2. 又為協助部分未領有健保卡孩童之家庭,並考量補貼孩童實際照顧者,爰修正作業須知,增訂「郵局櫃檯領 取」管道

(一)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儲匯業務之郵局櫃檯領取。

(二)領取時間:自110年7月15日起至110年9月30日止。

(三)領取人: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其中一人。

(四)領取方式:

1、孩童已領有健保卡者,由孩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 照顧者其中一人,攜帶身分證正本或居留證正本,以 及孩童之健保卡正本,至郵局儲匯業務櫃檯簽名並領 取補貼之現金。

2、孩童未領有健保卡者:

   (1)有孩童之戶口名簿正本或身分證正本者:由孩童之 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其中一人,攜帶身分證 正本或居留證正本,以及孩童之戶口名簿正本或身 分證正本,至郵局儲匯業務櫃檯簽名並領取補貼之 現金。

   (2)無孩童之戶口名簿正本及身分證正本者:

       甲、由孩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其中一人, 寄送下列證明資料至教育部國教署審核:

          (甲)證明申領人為孩童實際照顧者之切結書。 (乙)孩童之戶籍謄本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丙)申領人之身分證影本或居留證影本。

       乙、孩童之補貼尚未領取且經國教署審核通過者,由 教育部國教署函文通知申領人攜帶下列證明文件 至郵局儲匯業務櫃檯辦理申領作業:

          (甲)本部國教署審核通過之通知公文正本。 (乙)孩童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丙)申領人身分證正本或居留證正本。

四、同一名孩童之補貼,其經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其中 一人領取後,其他人均不得再透過網路、ATM機臺或臨櫃任 何一種管道再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