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教育局「部分場域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與期間說明」

發佈人: 
衛生組長凃韋伯

一、依教育部110年8月6日臺教授國字第1100100046號函辦 理。
二、配合繼續維持疫情二級警戒,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 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自110年8月10日 至110年8月23日有條件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合先敘明。

三、前述加強防疫管制措施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 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一)於加強防疫管制措施期間,家長如有照顧「12歲以下(意即未滿13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 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 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