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庇護性就業單位之身障工作者,其家長或家屬得申請防疫照顧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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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組長張錦程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8月12日臺教國署原字 第1100099478號函、教育部110年8月5日臺教學(四)字第 1100103227號函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 中心110年7月29 日肺中指字第1103700545號函辦理。

二、倘有身心障礙學生畢業後進入庇護性就業工作,期間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致無法工作者,其家長或家 屬有親自照顧之需求者,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雇主 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前述家屬係指二等親內之血親、姻親或民法第1123條所定之家長或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