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考補考注意事項
由 dcsh126 在 週一, 10/10/2022 - 14:48 發表
期中考補考規定如下:
參、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補考
一、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
二、學生參加補行考試依下列方式辦理:
1.銷假日未超過第1及2次定期學業成績評量結束5個上班日、第3次定期學業成績評量結束1個上班日者,應於銷假日當天向教務處報到,由教務處安排參加補行考試。無故不參加補行考試者,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且不得要求再次補行考試。
2.銷假日超過第1及2次定期學業成績評量結束5個上班日、第3次定期學業成績評量結束1個上班日者,該次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不併入學期學業成績計算,學期成績計算由校務行政系統逕行成績比例換算。缺考科目成績欄應以空白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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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期中考試日期為11/29(二)、11/30(三)
學生因確診居隔未能準時參與期中考試,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請於銷假當天直接至教務處參加補考(到校請直接到教務處,不可進班),
若解隔時間超過12/07(三)則本次段考成績以空白呈現。
若有不清楚之處請直接與教務處聯繫詢問:2533-4017#126高中教學組、122國中教務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