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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內政部「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及協力組 織執行災害整備及應變實施辦法」

修正「結合民防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執行災害整備及應變實施辦法」,名稱並修正為「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及協力組織執行災害整備及應變實施辦法」

法規命令發布(法規公發布)日:111-11-11

發稿單位:內政部消防署

壹、修正目的

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111年6月15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11100048791號令修正公布,為配合本法第4條、第10條及第15條規定,強化與提升民眾「自助互助」觀念及防災應變能力,爰修正本辦法,增訂各級政府結合相關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與有限合夥實施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並增訂區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相關規定。又為配合本次修正內容,檢討修正本辦法名稱為「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及協力組織執行災害整備及應變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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