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訊息

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要點

本要點之補助種類如下:

(一)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致傷病給付。

(二)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致身心障礙給付。

(三)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致死亡給付。

(四)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致身心障礙或死亡者 子女教育費用給付。

校園流感防治措施

(一)教職員工/學(幼)生如出現疑似流感症狀應務必配戴口罩,加強手部衛生。

(二)教職員工如發現疑似罹患流感學(幼)生,應讓其戴上 口罩,留置於單獨空間,保持空氣流通,並聯繫家長或 協助儘速返家休息及就醫。

(三)生病教職員工/學(幼)生應在家休養,建議在家休息5 日;如5日內實有到校之需求,須退燒至少滿24小時才能 返回上課,並配合佩戴口罩直至相關症狀(咳嗽、肌肉 酸痛、流鼻水、喉嚨痛)解除滿24小時為止,落實生病 不上班、不上課。

(四)如住宿生罹病,除就醫外,於宿舍中應與健康學生分別 安置,提供適當照護,直至退燒後至少24小時。

23.02.20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一)刪除公共運輸及特定運具:鐵路、捷運、纜車、公路客 運、市區公車及計程車、空運及海運(以上包含運具及場 站)、復康巴士佩戴口罩之規定。

(二)調整列舉下列指定場所室內空間應全程佩戴口罩,有飲 食、拍照、不適合或無法佩戴口罩之檢查、治療或活動 等情形可暫免佩戴口罩:

1、醫療機構:醫院、診所及其他醫療機構。

2、醫事機構:藥局、醫事檢驗所、醫事放射所、物理治 療所、職能治療所、助產機構、精神復健機構、居家護理機構、居家呼吸照護所、護理之家。

3、老人福利機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其他老人 福利機構。

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及團體家屋。

5、榮譽國民之家。

6、兒童及少年服務機構:安置教養機構。

7、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住宿式。

8、救護車。

1120413防疫總指引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2年4月7日公布調整之防疫措施:

自112年4月17日起實施公共運輸戴口罩放寬之通案性 規定,搭乘公眾運輸工具及特定運具(校車、幼兒園專用 車、校園接駁車),採自主、建議佩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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