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市府「106年度廉能楷模」選拔作業一案。

發佈人: 
人事約僱助理員蔡雅婷

一、依市府107年1月9日府授政三字第10730023500號函辦理。
二、旨揭選拔作業分為推薦、初審與複審3階段,請依「臺北市政府表揚廉能楷模實施要點」第3點、第4點規定,推薦自1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符合表揚要件之人選,填具廉能楷模推薦表陳報教育局辦理初審。
三、填具推薦表應掌握詳實、具體原則,模範事蹟如涉拒受餽贈金額與次數、節省公帑、破獲涉案人數及件數等,請以數據扼要說明。
四、檢送「臺北市政府表揚廉能楷模實施要點」、「106年度廉能楷模推薦表」及「105年度廉能楷模事蹟簡介(範例)」各1份(如附件)。

 

各處室如擬推薦人選,請於1月22日下班前填妥推薦表送人事室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