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釋一案
由 dcsh163 在 週一, 05/21/2018 - 10:11 發表
主旨: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釋公務人員為刑事訴訟程序之自訴人及告訴人,於106年12月15日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修正生效後,得否申請輔助律師費用及其請求權時效相關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7年5月14日公地保字第1070005481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另兼復本府工務局107年4月23日北市工人字第10730925000號函。
二、另該會102年2月26日公保字第1020001789號函及103年10月21日公保字第1030014861號函,與107年5月14日公地保字第1070005481號函意旨不符之部分,自即日起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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