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雇主支給員工防疫照顧假薪資,使學生家長廣為知悉。

發佈人: 
生教組幹事學務處衛生組

說明:

因防疫照顧假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故未強制雇主給付薪資。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 第1項規定略以,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防疫照顧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 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