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生福利部110年9月24日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發佈人: 
衛生組長凃韋伯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10年9月27日北市衛疾字第1100138941號 函辦理。

 

二、本次公告通案性原則維持不變,惟為放寬集會活動(含會 展、宴席等)人數上限為室內80人,或超過80人但容留人數須符合室內空間至少1.5米/人(2.25平方米/人),室外維持 300人。集會活動不符合上述條件者,應提報防疫計畫報請 地方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防疫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