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調任者,辦理指名商調之時點認定
由 dcsh162 在 週一, 06/05/2023 - 15:47 發表
主旨:銓敘部函以,公務人員擬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調任者,其子女是否為3足歲以下,以擬任機關辦理指名商調之日為認定時點;至實際任職達限制轉調期間三分之一以上之認定,以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至調任其他機關到職日之前一日止,請查照。
說明:依據銓敘部112年5月29日部法三字第1125579407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附件 | 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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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用法養育3歲以下子女,指名商調時間認定(銓敘部函)1120529.pdf | 618.4 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