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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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安人員高晟鏹

轉知: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市區監理所來函宣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1項第18款規定。

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第1項第18款規定略以,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基準,包含隨車有車輛故障標誌及自112年7月1日起應有符合國家標準CNS15909高可見度服裝—試驗法及要求第二級以上或其他等同標準之反光服裝(背 心),爰各校(園)新購公務車輛或重新領牌時,應符合上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