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部分條文,112年8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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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組員張貴雲

主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以臺教授國部 字第1120079624A號令修正發布,依修正條文第19條第2項 規定,本次修正條文自112年8月1日生效,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