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人員加班費支給事宜,自112年6月26日生效

發佈人: 
人事組員張貴雲

主旨:有關政務人員加班費支給事宜,自112年6月26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112年6月26日院授人給字第1124000944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1份。

  二、行政院配合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自112年1月1日施行,並審酌政務人員職務性質及參酌原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規定,有關政務人員加班費支給,以奉派進駐中央及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或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奉派進駐各主管機關與所屬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期間為限。至其加班指派及程序, 請依渠等人員差假報核程序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關本府人事處112年1月4日北市人給字第1123000071號函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自112年6月26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