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臺北市立各級學校護理師(士)請假代理人員進用 原則」為「臺北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護理人員短期請假代理人員進用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發佈人: 
人事組員張貴雲

主旨:修正「臺北市立各級學校護理師(士)請假代理人員進用 原則」為「臺北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護理人員短期請假代理人員進用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本局112年1月18日北市教人字第1123005157號函規定,本 局所屬市立各級學校護理師、護士短期請假代理人員計薪標準,自112年1月7日起調整為時薪新臺幣196元一案諒達。

    二、檢附修正「臺北市立各級學校護理師(士)請假代理人員 進用原則」為「臺北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護理人員短期 請假代理人員進用原則」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臺北市 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護理人員短期請假代理人員進用原則」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