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菸害防制法」重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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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衛生組

為有效取締菸害,並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臺北市政府依據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公告菸害防制法中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工務局大地工程處及本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該機關名義執行之,並自108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