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部分條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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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六條
檢舉製造、運輸、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或以強暴、脅迫、詐
術或其他非法方法使人施用毒品案件經查獲者,依下列規定發給一般獎金:
一、第一級毒品
(一)一公克以上未滿十公克,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十公克以上未滿五十公克,新臺幣三萬元。
(三)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新臺幣六萬元。
(四)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每增加一百公克依前目規定加新臺幣五千元。
(五)一公斤以上未滿二十公斤,新臺幣十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十萬元。
(六)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五十公斤,新臺幣十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二十萬元。
(七)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新臺幣十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三十萬元。
(八)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新臺幣十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四十萬元。
(九)二百公斤以上,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第二級毒品
(一)五公克以上未滿十公克,新臺幣五千元 。
(二)十公克以上未滿五十公克,新臺幣一萬元。
(三)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四)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五百公克,新臺幣二萬元。
(五)五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新臺幣三萬元。
(六)一公斤以上未滿二十公斤,新臺幣三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三萬元。
(七)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五十公斤,新臺幣三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六萬元。
(八)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新臺幣三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新臺幣三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九萬元。數乘百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九萬元。
(九)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新臺幣三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新臺幣三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十二萬元。數乘百分之四十,再加新臺幣十二萬元。
(十)二百公斤以上未滿五百公斤,新臺幣五百萬元。二百公斤以上未滿五百公斤,新臺幣五百萬元。
(十一)五百公斤以上,新臺幣八百萬元。五百公斤以上,新臺幣八百萬元。
三、第三級毒品
(一)五公克以上未滿二十公克,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五公克以上未滿二十公克,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二)二十公克以上未滿五十公克,新臺幣五千元。二十公克以上未滿五十公克,新臺幣五千元。
(三)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新臺幣一萬元。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新臺幣一萬元。
(四)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五百公克,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五百公克,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五)五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新臺幣二萬元。五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新臺幣二萬元。
(六)一公斤以上未滿二十公斤,新臺幣二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一公斤以上未滿二十公斤,新臺幣二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二萬元。乘百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二萬元。
(七)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五十公斤,新臺幣二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五十公斤,新臺幣二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四萬元。數乘百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四萬元。
(八)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新臺幣二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新臺幣二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六萬元。數乘百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六萬元。
(九)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新臺幣二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新臺幣二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八萬元。數乘百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八萬元。
(十)二百公斤以上未滿五百公斤,新臺幣三百萬元。二百公斤以上未滿五百公斤,新臺幣三百萬元。
(十一)五百公斤以上,新臺幣五百萬元。五百公斤以上,新臺幣五百萬元。
四、第四級毒品
(一)五公克以上未滿二十公克,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五公克以上未滿二十公克,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二)二十公克以上未滿五十公克,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二十公克以上未滿五十公克,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三)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新臺幣五千元。五十公克以上未滿一百公克,新臺幣五千元。
(四)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五百公克,新臺幣七千五百元。一百公克以上未滿五百公克,新臺幣七千五百元。
(五)五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新臺幣一萬元。五百公克以上未滿一公斤,新臺幣一萬元。
(六)一公斤以上未滿二十公斤,新臺幣一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一公斤以上未滿二十公斤,新臺幣一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一萬元。乘百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一萬元。
(七)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五十公斤,新臺幣一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二十公斤以上未滿五十公斤,新臺幣一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二萬元。數乘百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二萬元。
(八)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新臺幣一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新臺幣一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數乘百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三萬元。三萬元。
(九)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新臺幣一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一百公斤以上未滿二百公斤,新臺幣一萬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四萬元。數乘百分之三十,再加新臺幣四萬元。
(十)二百公斤以上未滿三百五十公斤,新臺幣一百萬元。二百公斤以上未滿三百五十公斤,新臺幣一百萬元。
(十一)三百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五百公斤,新臺幣二百萬元。三百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五百公斤,新臺幣二百萬元。
(十二)五百公斤以上,新臺幣四百萬元。五百公斤以上,新臺幣四百萬元。
五、毒品混入或偽冒飲料、食品或互相摻和而為成品者,以淨重計
(一)二公斤以上未滿五公斤:新臺幣五千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二公斤以上未滿五公斤:新臺幣五千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二十,,再加新臺幣五千元。再加新臺幣五千元。
(二)五公斤以上未滿十公斤:新臺幣五千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五公斤以上未滿十公斤:新臺幣五千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二十,,再加新臺幣一萬元。再加新臺幣一萬元。
(三)十公斤以上未滿五十公斤:新臺幣五千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十公斤以上未滿五十公斤:新臺幣五千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二十乘百分之二十,,再加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再加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四)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新臺幣五千元乘查獲毒品公斤五十公斤以上未滿一百公斤:新臺幣五千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二十數乘百分之二十,,再加新臺幣二萬元。再加新臺幣二萬元。
(五)一百公斤以上:新臺幣五千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二一百公斤以上:新臺幣五千元乘查獲毒品公斤數乘百分之二十十,,再加新臺幣二萬五千元。再加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檢舉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古柯、大麻,查獲未滿十株者,每株發給新臺幣五百元;十株以上未滿一百株者,每株發給新臺株者,每株發給新臺幣五百元;十株以上未滿一百株者,每株發給新臺幣六百元;一百株以上未滿一千株者,每株發給新臺幣七百元;一千株幣六百元;一百株以上未滿一千株者,每株發給新臺幣七百元;一千株以上者,每株發給新臺幣八百元,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每株發給新臺幣八百元,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
前二項因檢舉而緝獲之人數,每增加緝獲一名共同正犯、共犯或毒品來源者,加發獎金新臺幣五萬元。品來源者,加發獎金新臺幣五萬元。
第八條 檢舉第六條所列之毒品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舉第六條所列之毒品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發給特別獎金:
一、查獲各級毒品製造工廠者,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但僅查獲原料或器具者,發給二分之一:料或器具者,發給二分之一:
(一)第一級毒品:新臺幣一百萬元。第一級毒品: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第二級毒品:新臺幣五十萬元。第二級毒品: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第三級毒品:新臺幣三十萬元。第三級毒品:新臺幣三十萬元。
(四)第四級毒品:新臺幣二十萬元。第四級毒品: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查獲毒品製造場所者,以查獲純質淨重數量較多之毒品為準,依前款規定之百分五十發給獎金。前款規定之百分五十發給獎金。
三、查獲各級毒品上游集團或大盤商,並緝獲主要犯罪嫌疑人,視其情節,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其情節,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
(一)第一級毒品:新臺第一級毒品: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
(二)第二級毒品: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第二級毒品: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三)第三級毒品: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第三級毒品: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四)第四級毒品: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第四級毒品:新臺幣二萬五千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
四、查獲毒品犯罪嫌疑人販毒所得財物者,以經第一審法院宣告沒收並已扣得之金額或財物價額之百分之三十發給獎金。收並已扣得之金額或財物價額之百分之三十發給獎金。
協助境外緝毒機關,在境外查獲製造、運輸、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因而對防制毒品輸入我國或對促進國際有毒品,因而對防制毒品輸入我國或對促進國際緝毒合作著有貢獻且經緝毒合作著有貢獻且經臺灣高等檢察署審查確認者,依第六條規定臺灣高等檢察署審查確認者,依第六條規定,發給,發給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二十之之獎金。
檢舉轉讓、施用或持有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案件,在同一處所一次緝獲緝獲達一定人數以上者,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達一定人數以上者,依下列規定發給獎金:
一、二十人以上未滿三十人,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二、三十人以上未滿五十人,新臺幣十萬元。
三、五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一百人以上,新臺幣三十萬元。
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所稱毒品毒品製造工廠,指具有一定設備,可直接、間接製造工廠,指具有一定設備,可直接、間接由天然物質中萃取製成毒品,或將原料、化學品增加、混合、轉變或合由天然物質中萃取製成毒品,或將原料、化學品增加、混合、轉變或合成為毒品之場所成為毒品之場所;第二款;第二款所稱所稱毒品毒品製造場所,指具有一定設備,將毒品製造場所,指具有一定設備,將毒品混入或偽冒飲料、食品或互相摻和等加工改製之場所混入或偽冒飲料、食品或互相摻和等加工改製之場所。
第十七條

檢舉或查獲毒品案件之獎金,由法務部列入年度預算辦理。檢舉或查獲毒品案件之獎金,由法務部列入年度預算辦理。
前項獎金之核發,由案件之主辦機關檢附起訴書、檢驗文件及獎金分配建議表等資料,於案件繫屬法院後六個月內報請該案件起訴之金分配建議表等資料,於案件繫屬法院後六個月內報請該案件起訴之地方檢察署審核後,轉報臺灣高等檢察署核發獎金。但第八條第二項地方檢察署審核後,轉報臺灣高等檢察署核發獎金。但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規定之情形,前開期限之情形,前開期限自自提報機關收受審查確認會議紀錄提報機關收受審查確認會議紀錄之之翌日起算。翌日起算。
前項情形,因被告死亡或其他法定原因致未起訴,但查有實據者,亡或其他法定原因致未起訴,但查有實據者,於該案件偵結後六個月內於該案件偵結後六個月內報請偵辦該案件之地方檢察署審核後,轉報報請偵辦該案件之地方檢察署審核後,轉報臺灣高等檢察署核發獎金。臺灣高等檢察署核發獎金。
第十九條

二個以上機關共同查獲毒品案件,由提起公訴之檢察官所屬地方二個以上機關共同查獲毒品案件,由提起公訴之檢察官所屬地方檢察署依主辦機關七成、會辦機關三成之比例分配獎金;無法分辨主辦檢察署依主辦機關七成、會辦機關三成之比例分配獎金;無法分辨主辦或會辦機關者,由各機關平分該獎金。但處理分配獎金之檢察署,依案或會辦機關者,由各機關平分該獎金。但處理分配獎金之檢察署,依案情性質,認有調整獎金分配比例之必要者,得依各機關實際出力情形協情性質,認有調整獎金分配比例之必要者,得依各機關實際出力情形協調分配之。調分配之。
本辦法所稱主辦機關,指提供主要情報、線索、蒐得重要證據或指提供主要情報、線索、蒐得重要證據或逮捕首要人犯,因而查獲本辦法所指毒品案件之機關;所稱會辦機關,逮捕首要人犯,因而查獲本辦法所指毒品案件之機關;所稱會辦機關,指協助偵辦毒品案件之機關。指協助偵辦毒品案件之機關。
第二十條

查緝毒品人員之獎懲,應及時辦理。辦理防毒、拒毒、戒毒人員查緝毒品人員之獎懲,應及時辦理。辦理防毒、拒毒、戒毒人員之獎懲,除辦理專案或對防制毒品危害有特殊貢獻或違法失職者,得隨之獎懲,除辦理專案或對防制毒品危害有特殊貢獻或違法失職者,得隨時辦理獎懲外時辦理獎懲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作為年終考績考核之重要依,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作為年終考績考核之重要依據。
第十條獎金、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獎勵、第十二條懲處之規定於檢察官,不適用之。檢察官之懲處依法官法第九十五條及相關規定於檢察官,不適用之。檢察官之懲處依法官法第九十五條及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之一

本辦法中華民國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一百零八年年五五月月三十一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日修正施行前已已查查獲之案件,獲之案件,其其獎金之金額及請領人獎金之金額及請領人,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施行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八一百零八年年五五月月三十一三十一日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修正發布之第六條及及第八條第八條,,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