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組織設立及管理辦法

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高中部學生社團組織設立及管理辦法

一、目的:

 配合教育部鼓勵學生發展社團活動方案,並讓學生透過社團參與,學習解決問題、規劃組織、 人際溝通、團隊合作等關鍵能力。

二、社團類別:

(一)學藝性社團:以提高學術研究,增加生活知能為主。

(二)康樂性社團:調劑休閒生活,促進身心健康。

(三)體育性社團:鍛鍊強健體格,學習運動技能。

(四)服務性社團:回饋學校、社會,發揚服務精神。

(五)表演性社團:以動態演出為主,含括音樂、舞蹈等類型演出。

三、社團之成立與解散:

(一)本校學生以學期為單位,自由選擇社團參加。

(二)高中部學生申請成立社團,應有15人以上為發起人,依規定報請核准後,方得成立。社團成立應考慮經費、活動場地、安全及指導老師聘請之問題。

(三)社團應於第二學期期中進行幹部改選及交接,新社員登記應於學期開始二週內辦理完成。

(四)學生擔任社團幹部者,以不參加其他社團為原則,但學務處認可者不在此限。

(五)經核准成立之社團,應擇期召開成立大會,且於會中通過組織章程,並選出社團負責人及幹部。

(六)社團成立後二週內,應將會議紀錄、通過之章程、學期工作計劃、社團幹部名單、社員名冊,送交訓育組。

(七)社團解散:

  1. 社團自行解散時,經社員大會通過後,須由社長向訓育組申請,此項申請應於學期結束前提出。
  2. 凡第二學期中評鑑結果不良,輔導後仍未改善,得命令社團解散。

四、社團指導老師:

(一)以聘請校內教職員為原則。

(二)如校內無適當人選,得由學校或社團自行延聘校外具有專業人士擔任,但仍需有校內指導 老師負責管理。社團課時請校內指導老師在場指導,鐘點費以實際出席為核發的依據

(三)聘任外聘老師,除學校視必要情形指定成立之社團外,其他社團指導老師鐘點費用由該社學生自行分攤,費用多寡需列在選社單中,供同學參考。

(四)承第三點,擔任本校高中社團外聘指導老師,凡社團活動時務必在場指導。

(五)社團例行性的活動進度與單項活動的辦理,均須請指導老師先行審核與指導。

(六)外聘師資以技能指導為原則,請勿從事教學指導以外的活動。

(七)若社團指導老師,無法配合學校的行政措施,或未履行社團指導老師應盡義務時,視情節輕重,必要時,得取消社團指導的資格。

五、社團負責人、幹部資格:

(一)社長:

  1. 未曾受記過以上之處分,智育成績排名在班級前3/5。
  2. 社團負責人任期中受記過以上處分,即予解除職務。
  3. 社團負責人任期中學業成績低於班級前3/5,即予解除職務。
  4. 任期一學年,並於當選時發予社長當選證書。

(二)社團幹部:

  1. 擔任社團幹部智育成績需排名在班級前4/5。
  2. 社團幹部任期中學業成績低於班級前4/5,即予解除職務。
  3. 任期一學年,可由社團自行發給當選證書。

(三)社團需於每次段考後提供社長及幹部成績供訓育組審核,並輔導社員注意學業成績。若有家長或導師反映同學沉溺社團活動而嚴重影響課業,訓育組將進行輔導,必要時可限制該社員之社團活動或輔導轉社。

六、社團管理

    (一)選社作業

1.新生始業輔導進行社團宣傳。

2.選社說明

  • 開學第一週進行選社作業。
  • 新生選社單上註明社團需求(如社團費用……)。
  • 提醒課業與社團時間分配之重要性。
  • 高一、二各班同學選社結果影送一份予各班導師。

3.選社說明

(1)各社團社員人數除校隊外皆設有限制,以「最多不超過80人,最少不低於15人」為原則,以便利於社團經營運作。

(2)高一上下學期末、高二上學期末進行轉社作業,其餘時間不辦理轉社業務。

(二)社長會議

  1. 暑假辦理社長幹部訓練,社長務必參加。藉以進行新任社長相關社務工作及規範之課程、規劃校內迎新或成發等活動之相關事宜。
  2. 上下學期期初、期中、期末各一次:用以了解、協助解決社團營運問題,宣達有關社團運作、學校活動協助及違規糾正之事宜

(三)社團課程

  1. 期初:發放社團課程進度表,要求社長與社團指導老師共同討論規劃,填妥後交予活動組備查。
  2. 社團課程之安排,必須符合社團成立之主旨與目的。對於需至校外進行課程活動者,一學期以一次為限,除需事先申請外,出發前後亦需確實點名。
  3. 需至校外進行課程與活動之社團,以週五第七節始得外出為原則。若有特殊原因,需事先向訓育組申請並完成公假手續始得外出。
  4. 各社團必須確實點名,並將出缺席情況登錄於社團記錄簿。訓育組於每節社課巡堂時抽社團進行點名工作,因不明情況缺席者,除登記曠課外,並視情況以下列方式處理:
  • 向社團重申禁止地社之行為,並請社長約束同學。
  • 約談曠課當事人,瞭解情況。若無完成請假手續、無故早退等之情形,除口頭警告外,列入每節抽點名單。
  • 若社團暗許地社之行為者,扣社團評鑑成績,並以校規處分社長。屢勸不聽,情節嚴重之社團,將予以停社處分。
  1. 社團活動時間為每週五15:10~16:00。若社團因其特質需延遲活動時間,需先行向訓育組報備,依相關規定辦理。
  2. 社團課程結束後需整理並復原場地,違者扣社團評鑑分數,並對社長及幹部處以愛校服務復原場地。屢勸不聽,情節嚴重之社團將無法借用該場地。
  3. 準時繳交社團紀錄本,並確實記錄社團活動內容。社團紀錄本列為期末評鑑重要項目。

(四)課後練習

  1. 除校隊以外之社團,每週固定練習時間以週二、四、五中午12:30-13:00為主段考前依教務處公布之夜自習時間開始,暫停所有社團活動(含中午及放學)。
  2. 每週二、四、五中午練習需事先報請公假,受理時間為公假前一天中午12:30分止,需提請各班導師簽名核准方可向訓育組報請公假。
  3. 申請校內練習場地,需提前一週備妥社團活動申請表向訓育組申請,並經該場地所有單位核准。
  4. 校內練習時段為放學後至18:00,需延長至18:30之社團須於當日中午前至教官室完成申請手續。若因成果發表前夕需加強練習,可事先至訓育組申請延長練習時間,但需有老師陪同。
  5. 各社團不應隨意以中午練習或開會之名義,於午休或上課時用餐。
  6. 於校外場地練習之社團,練習時間不得超過晚間21:30。若有接獲家長、導師或校外人士申訴,該社團除扣社團評鑑分數外,將另視違規情況以下列方式處理:
  • 約談違規社員,列入觀察名單,給予口頭警告或處以愛校服務。
  • 停止社團活動申請一週。
  1. 各社團之課後練習活動不得強迫,亦不得以此名義強迫所有社員(不論有無參加者)繳交相關費用。
  2. 社團練習與課業應妥善分配時間。各社團社長需以身作則,並提醒社員。

     (五)社團活動

  1. 各社團參加校外任何表演或比賽,必須事先向訓育組報備。如活動時間、地點及指導人員有變更,需於事前知會訓育組辦理變更登記。若社團比賽獲有佳績者,指導老師或社長可提報有功社員名單予訓育組,審核通過後敘獎。
  2. 教育局(部)、各級學校或校外團體所舉辦之比賽或活動訊息,訓育組會不定期於學校網頁公布;或依書信來函之性質,放置於相關社團的聯絡櫃,供各社團每週收取參考。
  3. 社團大型活動(如成果發表、營隊活動、舉辦比賽、迎新送舊、社遊等)需經申請,並備有活動企畫書社團活動申請書家長同意書,經訓育組審核始得辦理。(單日活動前一週繳交,過夜活動前兩週繳交,若因延遲繳交導致活動遭取消,後果自行承擔。)
  4. 社團舉行過夜或大台北地區以外之活動,需事先備齊家長同意書予訓育組核備,始能同意。
  5. 彙整寒暑假及學期社團活動,除提供予教官室及導師參考外,並上網公告以提供家長參考。
  6. 各社團之活動與成果發表(包括大、小成發),需於每年五月底以前完成為原則。
  7. 舉辦各項活動,應事前詳細計畫及充分準備,須特別維護學校名譽、活動安全及秩序。
  8. 經本校核准成立之社團,均應定期接受社團活動評鑑。
  9. 社團自辦活動所印製之海報,需事先至訓育組蓋章後再行張貼。張貼規範如下:
  • 校內張貼以中央穿堂海報板為限。
  • 校外張貼不得於電線杆、變電箱、公車站、大馬路等公物上張貼,以免受環保局開罰。若欲張貼商家之壁面,亦需取得同意始得為之。
  • 所有海報需於活動結束後二日內(不包括假日)清除完畢。未清除或違規張貼者,社長與幹部將處以愛校服務,並扣社團評鑑成績。
  1. 社團刊物、印刷文件、海報等刊物之編輯人員,應切實負責編校,並於繕寫付印前,送訓育組審核,方得付印。
  2. 社團辦理成果發表在租借場地及設備等應量力而為,不可至學校附近店家進行募款,造成店家困擾,若有廠商主動願意給予贊助,需向訓育組報備,並申請學校感謝狀以表感謝。
  3. 非經學校核准,不得假借名義向外勸募或接受任何團體私人之贊助。
  4. 各社團之收支應詳列帳冊,並保存有關收據,定期向社員公佈,學務處對該項經費有監督及查帳之責。

七、社團評鑑

(一)評審委員組成:各相關處室主任、相關處室組長(訓育組、生輔組)、高一、二導師代表。

(二)社團評鑑項目包括:

  1. 社團經營(包括社員出缺席管理與成績考核、會議記錄、幹部交接、年度計畫等)。
  2. 社團帳目及財產設備。
  3. 社團活動與績效(包括社團活動、公共服務、成果發表等)。
  4. 綜合評鑑(包括課程安排、點名狀況、違規記錄、活動善後情形等)。
  5. 一社一服務。

(三)評鑑結果不佳,或未愛惜維護社團教室者,回收該教室(社辦)之使用權。

(四)平日社團優秀表現事蹟予以登錄,作為評鑑加分之用。有功之社團社員由訓育組參酌情事提出敘獎,並於社長大會或於朝會時獎勵,以起模範之效。

(五)評鑑績優之社團予以經費之補助,並於公開場合頒獎表揚。

八、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