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行動載具管理要點

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行動載具管理要點

110年1月20日 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貳、目的:為因應時勢現況,行動電話已屬全民之普遍通訊配備,且於學生家長與學生之聯

      繫上確屬必要或常用之通信器材。為培養學生知法守法之素質,特訂定本要點俾

      供遵行,使學生能學習自重及尊重他人之原則,並保持校園安靜之學習空間。

参、使用規定

一、本管理要點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進入校區後電話應關機或調整為靜音。

二、上課期間非經教師同意,不可使用行動載具,亦不可通聯、分享熱點或玩遊戲,更不可發出噪音干擾上課。

三、朝會、重大集會或其他公開場合,禁止使用行動載具。學生倘遇臨時、緊急情況或其他特殊需要時,得向老師報告後,經同意方可使用。

四、下課、午休與放學時,使用行動載具時以不影響他人為原則。(午休視情況調整,如:群聚、發出噪音等行為則依校規處置。)

五、為維護用電品質及安全,嚴禁於校內充電,上課期間,筆電臨時沒電時,經任課老師同意,方可於校內充電。(平板、手機請自備行動電源)。

肆、補充規定注意事項

一、使用行動載具不可以電話呼朋喚友至校內(外)滋事。

二、行動載具請自行妥善保管,遺失請自行負責。

三、使用行動載具照相、錄影或錄音功能時,應注意禮儀,不得侵犯他人隱私權與肖像權。

四、學校任何考試期間比照本校「學生定期考試規則」,電子產品需先關機或調整靜音置於書(背)包內,避免違反考試公平競爭及損害個人榮譽之情形發生。

伍、懲處規定:

一、凡違反學校「學生持用行動載具管理要點」規定,經勸導不聽者參加愛校服務乙次(2.5小時),再犯者記警告處分,由校方暫時保管手機,並通知導師、家長取回,後續視情節輕重依校規處分。

二、如使用行動載具違反民、刑事責任,肇生法律問題,概由當事人自負相關責任,並得按學校學生獎懲實施辦法檢討議處。

陸、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