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罰存記暨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國中部)學生懲罰存記暨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壹、實施依據
依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貳、實施目的
基於教育愛心,鼓勵學生改過遷善。在導師、任課老師及各處室密切配合下,以輔導方式,改變學生不良行為,激發其向上心。
叄、實施對象: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校國中部在學學生。
肆、學生辦理懲罰存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凡違反校規之學生(不含特別處置),有誠意悔改者,經班級導師同意後,自行填妥改過銷過考察申請表,於懲處未公布前向學務處提出申請。
二、核准權責為改過銷過考察申請表之表列人員,且需全數通過。
三、學生在考察期間(警告兩週、小過六週、兩小過十週、大過十四週),確實悔改者,同意註銷。
四、學生在考察期間若違反任何校規者,應予加重處罰。
伍、學生辦理改過銷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凡受懲罰紀錄之學生,有誠意悔改,需先自行填妥改過銷過考察申請表,經班級導師同意後始得進行改過銷過日常考察。
二、申請生效日起,警告須經兩週之考察,小過須經六週之考察,兩小過須十週之考察,大過須經十四週之考察,且在考察期間未再違反任何校規。
    ※但九年級下學期公布之懲罰,得斟酌實際情況彈性處理之。
三、考察期滿後經改過銷過考察申請表之表列人員,全數核准通過,並經期末【學生德行審查會議】決議通過始得生效。
陸、本實施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