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福部統一展延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日期以因應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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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組長張錦程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4月14日北市社障字第 1093064164號函辦理。

二、為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並利國內醫院整備,如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效期於109年4月1日至8月31日(含)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期限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前完成身心障礙鑑定作業,以利依原證明繼續享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所定相關權益;如經重新鑑定結果障礙等級有變更者,原已以原證明領取之補助,不適用身權法第15條第2項追回之規定。

三、另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日期為109年9月1日 (含)以後者,其相關處理機制請依身權法第14條、第15條規定辦理。

四、以上轉知身心障礙學生及相關人員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