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北市立蘭州國民中學周邊全部人行道,自 109年10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發佈人: 
校安人員鄭憲鴻

說明: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 4款辦理。

二、為維護師生、家長及民眾不吸二手菸之健康權益,建構戶 外無菸環境,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 定,預定公告臺北市立蘭州國民中學(地址:臺北市大同區 大龍街187巷1號)周邊全部人行道,自109年10月1日起為全 面禁止吸菸場所。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 菸害防制法第31 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萬 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 https://health.gov. taipei)公告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