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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安人員楊守勇

一、依據財團法人震災基金會111年10月19日賑基字第 0001110454號函辦理。

二、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以運用社會資源,統合民間力量,協 助天然災害受災地區之賑災及重建為目的,訂定各要點及 辦法,請貴機關(學校、園所、場館)宣導,並協助教職 員工生申請:

(一)「重大天然災害災民賑助核給要點」:為協助重大天然 災害受災災民之賑助,有關死亡、失蹤、重傷、安遷、 租屋、住戶淹水救助、失依兒童、青少年、老人、身心 障礙者賑助及緊急物資賑助,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或災 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造冊及審核符合 規定後,檢附相關申請文件、述明申請賑助項目、戶 (人)數及具體事實備函申請。

(二)「助學金」申請辦法:為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 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子女解決就學困難,就讀大專校院、 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 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者,由受災 家庭子女就學之學校彙總申請者相關文件後(免備文) 寄交該會申請。申請期限:第一(上)學期:每年9月10 日至10月10日。第二(下)學期:每年2月10日至3月10 日。

(三)「重大天然災害災民住宅重建重購賑助作業要點」:為 協助國內重大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災 民重建或重購,由災區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機 關彙整造冊及審核符合規定後檢附相關申請文件備函申 請,應具備各款申請資格略述如下:

1、重大天然災害致自有住宅毀損,達不堪居住之程度, 或位於危險區域經政府公告須遷移之危險住宅。自有 住宅所有權人且須設籍並具居住事實。本人及配偶未 有其他住宅者。

2、一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 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庭財產一定 金額者。第二類: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 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及家 庭財產一定金額之1.5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