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內政部「各年次役男服役役期」懶人包宣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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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安人員楊守勇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1月30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20010168號函。

二、相關修正規劃如下:

(一)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自113年1月1日起回復徵集 服常備兵現役,為期1年。

(二)83年1月1日至93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之役男,未經徵集 或補行徵集服役者,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為期4 個月。

(三)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之役男,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 役者,依兵役法第25條第3項規定,應服替代役,為期1 年。

三、檢附內政部懶人包宣導資料,請宣導周知。

四、全民國防替代役配套措施

 1.因應全民國防兵力結構調整之替代役配合方案,詳如附件

 2.持續辦理93年次以前出生役男申請研發替代役,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