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衛福部109.8.31(含)以前身障證明效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109年4月1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 至109年10月31日
由 dcsh156 在 週五, 05/01/2020 - 17:39 發表
轉知衛生福利部函109年8月31日(含)以前身心障礙證明效 期屆滿須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於109年4月1日尚未屆至者,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
說明:
一、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防疫策略,減少身心障礙者出入醫療機構等高風險場域,衛生福利部前以109年4月1日衛授家字第1090700375號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旨揭對象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之完成期限,統一延長至109年10月31日,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書面通知身心障礙者辦理原證明註記事宜,以利其以原證明繼續享有相關權益。
二、如民眾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但未註記效期效延長時,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請先洽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資格確認(諮詢電話如附件),以資周延。
三、前開資訊轉知相關人員知悉。
附件 | 大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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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pdf | 90.07 KB |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函.pdf | 119 KB | |
各地方政府身障證明展延諮詢電話.jpg | 243.43 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