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及出席缺曠規則

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國中部學生請假及出席缺曠規則

一、依據:
(一)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二)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國中部)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二、假別區分: 
(一)事假:
將請假卡事先逐項填寫清楚,並檢附證明(喜帖、家長證明……等),事後如無特殊原因,概不予補請假。
(二)公假:
公假應事先填寫公假單辦妥請假手續,未按規定辦理者仍以曠課論。
(三)病假  
1.病假由家長、監護人(學生本人無效)當日以電話先行報備請假(學務處25336317、生教組25334017轉136、137 ),事後補辦正式請假手續。
2.超過三日病假須檢附公私立醫院證明。
3.臨時病假必須中途離校時,視病況由本校健康中心出具證明,經聯絡家長,並由導師及生教組長核准後方可離校,否則以不假外出論處。
(四)喪假:因直系親屬逝世而請假者。
(五)生理假:因生理日致上學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
(六)學生懷孕其待產與生產(流產)期間,以專案彈性處理。
三、一般規定:
(一)准假權責:請假日期超過者一星期以上者,均由班導師、生活教育組組長、學務主任核轉校長批准,如四日以上六日以下者由班導師、生活教育組組長核轉學務主任批准,三日以內者由導師核送生活輔導組長批准,再將假單送生活教育組查核登記 (以上請假日期均含本日數)。
  (二)因故未克事先完成請假手續時,家長或監護人〈學生本人無效)須於請假當日須先以電話報備,並限於返校七日內(不含例假日),由該生返校後以證明文件連同電話請假單為佐證資料補辦正式請假手續,始得銷假。若未完成手續,則可於十四日內再補辦請假手續,但應予懲戒警告乙次,如再逾十四日還未完成補辦請假手續則不再予辦理請假事宜,一律以曠課計。
(三)上課中途因緊急事故或午間休息時間必須外出時,應至學務處填寫臨時請假外出單,經導師及生教組長簽核方得離校,否則以不假外出論處。若因而耽誤上課者,返校後仍須立即檢證補辦事假。
(四)考試期間請假規定: 
1.病假、娩假、流產假、產前假必須檢附醫院診斷證明,喪假必須檢附死亡證明(訃聞),由家長親自來校或於當日以電話報備後按規定完成請假手續。
2.事假一律不予准假。
3.考試期間之請假,一律需會教務處,否則不予補考。
(五)上課及集會:
      1.上課及集會鐘聲響逾10分鐘未進教室者以曠課論,10分鐘內以遲到論(午休5分鐘內遲
        到)。
   2.平日上學7:30未到班(集會地點)列記遲到,並於聯絡簿註記或電聯通知家長。
四、本規定經導師會議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