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儀暨獎懲規定修訂委員會組織要點

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服儀暨獎懲規定修訂委員會組織要點

一、宗旨:為完備行政程序廣納各方意見,由行政人員、導師、家長會、學生共同組成委員會,審訂服儀暨獎懲規定。
二、組織成員:
(一)    本委員會設置,除校長為當然委員外,餘分: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依規定學生代表人數宜占全體會議人數四分之一以上,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二)    召集人1名:校長,如校長不克出席,由校長指派相關人員代表。
(三)    行政人員代表3名:由校長依不同任務性質指派行政人員。
(四)    教師代表3名:各年級級導師代表參加。
(五)    家長代表2名:由家長委員會推選家長代表參加。
(六)    學生代表3名:每年級各一名,由各班班長推選代表參加。
(七)    列席人員:由校長指派相關業務人員參加討論,但不具投票權。
三、會議召開:各行政單位提案陳請校長核可後召開,但須以書面資料通知與會人員。
四、    與會代表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含)之出席,始得召開會議。
五、    凡議題僅與高中部或國中部有關,由該相關人員組成委員會。
六、    會議之決議,以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決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予保密。
附則:
 (一)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二)本委員會所通過之規定,須陳請校長核定後,始可實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