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臺北市立大直高級中學(國中部)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要點

壹、依據:
一、    教育部96年6月22日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二、    本校108年6月28日修訂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三、    臺北市政府(96)府法三字第09632795200號令『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貳、目的:
一、    落實學生獎懲公平、公正之理念,周延學生獎懲制度,俾能理性處理學生問題,保障學生基本權益。
二、    養成學生良好生活行為,培養知法、守法習慣,發揮民主與法治教育之功能。
參、成員:
一、    獎懲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均為無給職,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    行政代表四人:學務主任擔任主席;另包含總務主任、生教組長、註冊組長。
(二)    教師代表四人:各年級級導師、教師會代表。
(三)    家長會代表四人,由家長會推派。
(四)    學生代表三人:由各年級班長各一人為代表。
二、    前項第四款委員得依獎懲事項之需要聘任,不受任期之限制,並應先取得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
三、    獎懲會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四、    委員與獎懲事宜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
五、    學務主任擔任主任委員,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如有特殊因素由學務處陳請校長主持會議。
肆、職掌:
一、    研擬及修訂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生活輔導要點等與學生有關之規範。
二、    審議學生特別處置等懲處事件。
三、    審議學生特別獎勵、特別處置等重大獎勵事件。
四、    校園學生相關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其事實存在者,並依調查結果審議其後續懲處。
五、    校園學生相關霸凌事件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確認其事實存在者,並依調查結果審議其後續懲處。
六、    研擬其他有關學生獎懲事宜。
伍、實施原則:
一、    學生行為如符本要點第肆條第二、三、四款之規定或校內師長對學生懲處有不同見解時,由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生活教育組)依事實及處理情形,陳請學生獎懲會主任委員召開學生獎懲會討論。
二、    獎懲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三、    獎懲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四、    獎懲會委員處理獎懲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五、    審議學生獎懲案件,應秉公正、公平及不公開原則。重大懲處案件應通知學生及其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到場陳述意見。
六、    會議之決議,以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決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予保密。
七、    前項決議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對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獎懲會復議。
八、    獎懲會作成決議,經校長核定後,學校應以書面記載事由、結果、獎懲依據及救濟方式,通知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並以『獎懲決定書』分別通知導師、輔導室及教官室。
陸、其他:
一、    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個人獎勵與懲處事宜,認為違法或不當致使其權益受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向學校提出申訴。
本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亦同。